10月4日18時40分許,一對夫婦到浦東公安分局臨港新城派出所求助,稱其4歲的女兒在海邊游玩時走失。
據女童父親稱,當天攜家人至海邊游玩,其帶領女兒黃某某到達離海水約20米左右的沙灘玩耍。過程中,其返回取手機,將女童獨自留在沙灘上,十余分鐘后,其回到沙灘后未找到女兒,因天色昏暗找尋未果,遂向警方求助。
接報后,浦東警方立即組織大量警力沿海邊展開拉網式搜索,消防部門出動了紅外感應無人機,相關人員進行了徹夜搜尋,始終未發現女童蹤跡。
次日,浦東警方會同消防救援總隊,組織藍天、厚天等6支救援隊伍近200人開展全方位搜索。同時,組織人員對海灘周圍20余個監控探頭逐一排查,初步排除了女童被他人帶離海灘的可能。因現場探頭距離很遠,人在圖像中只能顯示為模糊的白點。直至傍晚,其父最終在監控中指出了自己和女童分開時的準確方位,民警據此在圖像中的近百人里發現了疑似女童的身影,其在原地等候約10分鐘后,向水邊走去,在水邊摔倒后消失在海浪中。
目前,浦東警方已協調上海海洋大學和海事大學的水文專家分析水流走向,以進一步開展搜尋工作。廣大市民如有相關線索,請及時與警方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罰。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內容為行為人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并且已經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
主觀責任形式為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過失致人死亡罪屬于過失犯罪,是指由于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而是由于其他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他人死亡的,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實踐中,過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比較多樣,比如交通事故、一般毆打、特殊體育項目教學訓練等都有可能造成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發生。
無論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只要是造成他人喪失生命的,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只不過刑事責任的輕重會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的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是過失致人死亡的,最高會被處七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殺人的,最高可以處死刑。